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立法项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立项申请并说明理由,报请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