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六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和翻译 第四十一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解释: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第四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四十四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一般由规章的起草机构提出,并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公布后需要对规章进行清理外,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司局对规章进行清理。 第四十六条 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机构负责组织翻译、审定,总局法制机构和外事机构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组织或者人员协助。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