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三十二条 总局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起草机构应当根据总局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经总局法制机构审查后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