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机构:

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制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或者缺乏实践基础的;

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起草机构未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规章的结构、内容或者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其他不宜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情况。

被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机构修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于退回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新送总局法制机构审查。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送审,或者送审稿及其说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再按照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