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七)

(三十七)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