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一)

(三十一)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其中的“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