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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四、

十四、 对《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 (二)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 (三) 将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 将第十条中的“中国纤维检验局”修改为“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五) 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依法”。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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