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