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三、 十三、 对《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 (二)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 (三) 将第七条、第三十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四) 将第十二条中的“中国纤维检验局”修改为“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五) 将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依法”。 引用法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