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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3. 十一、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公布)作出修改
  4. (三)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中的“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中的“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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