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一)

(一) 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