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六、 六、 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引用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