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