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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八、

二十八、 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引用法条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
(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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