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工商注册地”修改为“登记注册地”。 (三) 将第六条第五项中的“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修改为“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 (四)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 (五) 将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如果适用)”修改为“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删去第四项。 (六) 将第十六条中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七)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管理,可以采用计量比对、盲样检测和现场试验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