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对《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删去第五条第四项中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第六项中的“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修改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 (三) 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引导加油站加强计量保证能力,完善计量检测体系”。 (四) 删去第九条第一项中的“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删去第三项。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