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 (二) 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 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四)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和工商”。 (五)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六)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