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二、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二) 二、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将第五条中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