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一、 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二) 一、 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六十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的“认证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