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五十五、

五十五、 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二条,将原第三项修改为第四项,其中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修改为“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交其他部门代为送达”;将其中的“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修改为“委托、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将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其中的“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