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五十四、

五十四、 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将其中的“七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将其中的“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八十二条”;将其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