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四十六、

四十六、 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通过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修改为“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第一项中的“二十元”修改为“一百元”;第二项中的“五十元”修改为“二百元”,“一千元”修改为“三千元”;第三项中的“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修改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将第二款修改为:“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