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十四、

三十四、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其中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修改为“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