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五、
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第二款中的“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变卖时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财物依法先行处置并有所得款项的,应当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将第三款中的“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将第三款中的“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