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三款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