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六、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为:“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为:“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为:“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