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五、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为:“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第二款为:“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