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