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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of××”。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门)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略) 2. 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略) 3. 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略) 4. 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略) 5. 工程中心评价指标(略) 6. 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略) 7.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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