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国家投资上缴国库、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