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