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4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