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用规范的文书样式,并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用规范的文书样式,并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