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八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关业务司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政法司核后,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的许可事项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