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司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及时核实、处理。 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