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程序完成后,确有必要对公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业务司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政法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