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2.

2. 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