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12.

12.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