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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3. 3.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三)

3.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引用法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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