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二十、

二十、 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