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告知国家安全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反映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