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或者提出证据材料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