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安全顺利进行。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国家安全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