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执行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