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