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三百一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