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制作换押证并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