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一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或者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 第二百九十九条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第三百条 国家安全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进行核实… 第三百零一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边控手续。 第三百零二条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第三百零三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发布。 第三百零四条 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抓获或者死亡,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边控、悬赏通告的情形的,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