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