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或者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第二百七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 第二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 第二百七十八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第二百八十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二条